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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紧急通知

铜政[2005]64号

颁布时间:2005-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近一段时期国内外相继发生了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给养禽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形势严峻,防控任务艰巨。为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坚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的传播,稳定发展禽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当前,要继续做好家禽免疫的补栏和补缺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全面实施家禽圈养,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做好饲养场所隔离、消毒工作。要健全疫情报告制度,规范处置疫情,一旦发现不明原因死亡家禽,要及时上报,采样送检,隔离消毒,并按程序紧急处置。要进一步完善政企、技企联系制度。

  二、坚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的传播。卫生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指导,加强对可疑疫情发生区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和疫情监测,广泛宣传防治知识,不宰杀、不食用病死禽,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人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不明原因肺炎和死亡病例的筛查;疾控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

  三、落实扑杀和强制免疫财政补贴政策。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损失,各县、区要及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每只1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负担7元,市、县各负担1.5元。区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县、区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疫情自行组织扑杀的,由县、区财政补助。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费用,由市、县(区)共同负担。

  四、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户)的扶持力度。

  (一)市、县(区)财政设立畜牧业发展专项基金,市级50万元;县、区级不低于20万元。

  (二)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分散养禽农户的小额贷款,对种蛋禽存栏1000只、肉禽存栏2万只以上的养殖场给予存栏种禽每套100元、存栏肉禽每只10元的贷款贴息,贴息时间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5月底。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养禽农户的小额贷款等,要延长还款期限。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养殖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在疫情发生期间,鼓励大户自行屠宰并贮藏。发生的费用经市、县(区)防指确认后,由市、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三)继续执行和落实国家、省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有关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扶持禽业生产的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禽业发展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和农户全额免收地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免收我市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农户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基金、收费减免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5月底。各级电、水等部门要优先保证重点养禽场、种禽场、禽类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并按农业最低价收费。

  五、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的强制免疫,并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内所有散养家禽必须强制免疫,并按照2004年的补贴政策,继续对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企业采取财政扶持措施,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2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家禽养殖方式转变,积极推行规模化饲养、产业化经营,大力推广标准化养殖、清洁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技术;加强规模场、养殖小区的管理,强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和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推广畜禽良种,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产水平;加快畜牧业内部结构调整,采取节本增效措施,规避风险;积极开展农业多种经营,鼓励部分养殖户发展大棚蔬菜、蘑菇等短平快品种的生产,多渠道增加收入。

  七、搞好产销服务,维护市场秩序。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要积极向外推介诚信度高、产品质量好的龙头企业,促进产销衔接,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严禁乱设卡,乱收费。允许经检疫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实行禽类及其产品“挂牌经营”制度。产品经营单位要标明所经销禽类及其产品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和销售承诺等内容。各收费路段要开辟绿色通道,设立“绿色通道”标志,落实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5月底,对从事禽类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农户的运输工具,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和港口建设费。

  八、加强宣传,引导生产和消费。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疫情和各地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经验、做法。要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理性消费,增强公众防控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教育群众不信谣、不传谣,消除恐慌心理。鼓励和帮助家禽养殖场(户)经受住市场风险的考验,增强信心,克服暂时困难,加强饲养管理,推进饲养方式转变。

  九、加强领导,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长效机制。要充分认识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市、县(区)农委要认真抓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建立市、县(区)农委与农产品市场的信息联系制度,市场办和各县(区)都要确定一个相对稳定、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开展定点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采取措施。对农产品市场交易中发现的疫情要及时组织处置,并按照防控禽流感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为农产品市场家禽交易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促进家禽的市场流通,正确引导对禽产品的科学消费。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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