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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05]119号

颁布时间:2005-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淮南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盐务局等四厅局制发的《安徽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商务局、盐务局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重点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彻底整治盐业市场。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1.无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

  2.无证照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食盐经营单位和个人;

  4.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5.非法生产、储运和销售畜牧用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1.产、运、销以及假冒小包装一条龙的组织化、团伙化私盐贩销等行为;

  2.利用邮车、铁路集装箱等私盐贩销的行为;

  3.工业用盐大户恶意套购工业盐,转手倒卖给私盐贩、食品加工用盐户,严重冲击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

  4.非法印制食盐包装袋的行为;

  5.伪匿品名(假借印染助剂、海水晶等名称)贩销劣质盐、非碘盐和私盐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从7月下旬开始,工商、公安、卫生、商务、盐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同时结合实际,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共同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

  (二)8月上旬,卫生、工商、商务、公安、盐务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促进盐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三)8月26日前,各部门将整治情况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8月底市工商局汇总全市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及省工商局报告。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会同卫生、公安、轩务、盐务等部门,对从事盐业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起序。各县区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页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尤其对整治的重点地区要精心组织,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改变市场状况。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和食堂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销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开展食盐质量抽检,加大对全市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力度。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公安、卫生、商务、盐务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以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同时要通力协作,对一些长期未能结案的涉盐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一些线索相同或相近的案件进行并案调查,深入追查,早日破案。

  (五)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有关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务求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活动,综合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总结,负责向市政府和省工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食盐市场的执法检查,会同盐务部门对食盐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清理私盐加工窝点,对假冒商标标识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使用食盐情况的进行监控,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加强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商务、盐务部门负责对食盐经营单位个人进行规范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查处加工、储运和销售私盐的违法行为;密切协同工商部门清理私盐加工窝点,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用盐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此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工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会同公安、卫生、商务、盐务等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要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盐业市场的检查和监测,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整治贩卖私盐入手,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全面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商务、盐务等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区域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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