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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暂行规定

马政[1987]37号

颁布时间:1987-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居民小区的公建设施,提高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并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应在开发新区的同时,鼓励和支持老区改造,使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同步发展。新区开发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小区内配套的公建项目建设,做到小区内的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同时竣工交付使用。老区改造也要根据规划要求,逐步完善和提高公建设施的综合功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建设施,分为服务性公建和营业性公建两类,具体内容划分如下:

  1.服务性公建:小区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派出所、自行车棚、绿化、小景等,宽度在7m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管径200mm~300mm的自来水干管,管径100mm(不含100mm)~300mm的煤气低压管,管径400mm以内的下水道以及380~600V供电线路(单体建筑室外配套工程范围内的相应项目除外)等。

  2.营业性公建:粮店、菜场、副食、日杂、理发、修理等生活服务性商业经营用房。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暂行规定,做好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设计,合理确定新开发小区和老区改造的公建配套设施项目,住宅开发部门和住宅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得不建或少建。

  第四条 统一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所需公建设施配套费用(以下简称小区配套费)属于服务性公建项目,计入商品房造价。属于营业性公建项目,开发单位应以优惠价格(成本加管理费,征地费用不计)或以优惠方式(分期付款)出售,商业服务部门应主动认购,及时开业。

  第五条 为搞好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在实行统一开发的商品住宅区内,一般不准其他单位零星建设。商品房开发以社会效益为主,保持微利。其价格组成一般为:征迁费用、三通一平费、规划设计费、土建造价、公建配套费、3%营业税、2%不可预见费、25%管理费、1%工期提前奖、1%的利润。

  第六条 经市政府和规划部门批准独自成片开发居住小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小区规划要求自行建好其开发区内所有大、小公建配套项目,否则将吊销其建设许可证,停止其开发区内住宅的建设。

  第七条 经批准在成片统一开发小区外,零星建造住宅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交纳小区配套费。其标准为:在市区规划范围内按建筑面积36.64元/平方米收取,在市区规划范围外城镇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收取。经批准在成片开发区内零星建住宅的也按此规定办理,其小区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算。为鼓励老区改造,在城市老区内按规划要求拆迁建造住宅的,其小区配套费可免收拆迁住宅面积1.3倍,其余按28.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第八条 为统筹安排全市住宅建设和公建配套设施,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置城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安排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初步审核居住小区的规划方案;落实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协调小区土地征迁工作;帮助解决全市住宅开发建设中存在问题;监督小区公建设施的建设和全市小区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使用;会同物价部门核查商品房售价。

  第九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小区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一收取、管理和调剂使用,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老区公建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区的拾遗补缺。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小区配套费由向山区建设局负责收取,存入建行专门账户,用于郊区城镇的公建配套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建行监督其专款专用。

  第十条 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商品住宅开发区,综合开发区和老区改造的服务性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按行业归口管理。营业性公建设施的产权归购房单位所有。企事业单位独自开发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除煤气、供电、上下水分别归属煤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市政处外,均归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并负责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后开工,竣工的所有住宅,均需执行本暂行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二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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