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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

教内电[2005]65号

颁布时间:200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

  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三、“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课本费。由于各地实际选用的教科书版本和价格不同,实际教科书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学生用书   目录中实际选用的版本、品种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书价进行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对义务教育阶段经核定免收教科书费用的贫困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由学校直接把免费教科书发到贫困学生手中。

  3.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

  住校生的住宿费分别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住校生住宿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4]50号)执行;农村学校搭膳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价费[2003]354号)执行。

  四、相关措施

  1.明确杂费开支范围。“一费制”中的杂费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医疗、失业保险等个人支出和基本建设、大型修购开支、偿还债务等。

  2.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重点指导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督[2003]2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杂费等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教[2004]350号)加强管理。杂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省规定的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安排落实中小学所需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校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学校的收费依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示。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做到亮证收费。

  5.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学校收取的杂费、住宿费等收费都必须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城镇中小学实行电子收费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逐步推行电子收费系统,电子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6.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通过中央和地方在国贫县开展的“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工作,加大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到2007年,力争使我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得到资助,切实解决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问题。国贫县“两免一补”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我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4号)执行。

  7.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一费制”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广各地实行“一费制”工作的得力措施和有效方法,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8.进一步加大收费督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不得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如有违者,学校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人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凡属乱收费行为或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不按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要依照《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对乱收费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2005年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略)

  附件2: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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