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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的通知

皖卫监[2005]100号

颁布时间:2005-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卫生厅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并对照《意见》进行严格检查。

  二、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所监管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其根据《安徽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诊疗活动进行彻底的清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凡发现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存在《意见》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略)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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