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安徽省计委财政厅气象局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皖气发[1990]第132号

颁布时间:1990-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计委财政厅气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气象局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联合下发的国气发字[1988]第024号《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请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气象机构受气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双重领导。各地要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做好气象服务工作,为各级领导部门当好参谋。

  二、各地要把为当地服务的气象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八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为当地城乡经济建设服务而要求新增加的气象业务、服务项目,所需的事业费等,请各地根据自身财力情况予以支持。

  四、气象部门是社会公益性很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对于地方性的集资应尽量予以照顾。气象部门的干部、职工应同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样享受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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