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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村教育经费的通知

皖政[1985]29号

颁布时间:1985-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关系农村经济腾飞的大事。以前,我省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较差,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特别是办学经费普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须在逐年增加国家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的同时,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集农村教育经费。为此,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各级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由县(市)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普通高中及完全中学、农业及职业高中、少数重点初中、重点小学、示范性幼儿园;乡(镇)管理普通初中、农业及职业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和扫盲教育.县设区的地方,普通初中由区管的,目前可维持不变;省重点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由行署(市)管的,也可维持不变。实行分级管理后,必须坚持中、小学校的合理布局,现有联办初中及小学不得随意分、合,也不得因行政区划而人为地限制学校的招生范围。联办初中的办学经费除包干经费外,集体筹集部分可由受益地区共同负担,各乡之间中、小学交叉的,经费应该合理负担,具体问题由有关乡、村协商解决。

  二、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按学校管理范围实行分级包干。各县(市)应将属乡(镇)管理的国拨教育经费包干到乡(镇)。包干基数,原则上以一九八四年的决算(剔除一次性补助)为基数,具体由各县(市)核定,一次下达,不能减少,不得截留。教育事业费包干到乡以后,各市、县每年都要按高于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城市维护费)增长的比例,递增普通教育经费。增加为经费主要用于直接管理的学校和补助贫困乡办学。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业、乡镇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含集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按当地人均总收入计征,可以按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办法计征,征集总额应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百分之一。企业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在税前列支。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部分可列为“定项限额”。允许丰年多征一些,允许富裕地区多征一些。贫困地区要量力而行,合理计征。各地要抓紧时间,尽快把集资金额订入承包合同,以免影响全年集资工作。各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乡(镇)建立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以及教师定编聘用等工作。教育委员会由乡(镇)负责人、乡(镇)教育、财政负责人、乡(镇)企业代表、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各村村长、教师代表和当地热心教育的有威望的人士组成。乡(镇)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教育事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农村征收的教育经费附加,主要用于修建校舍和改善办学条件,一定要认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各乡(镇)要认真制订教育经费管理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执行财经纪律,严防贪污、浪费、挪用现象发生。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认真搞好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和考核工作,保证合格教师队伍的稳定,提高教学质量。对不合格的教师,应分别情况,有计划地培训或转行,不合格或超编的民师应予辞退。乡(镇)中小学校教师不足编或有自然减员指标,各乡(镇)不得拒绝国家统一分配的教师。经考核合格的民办、代课教师实行工资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办、民办、长期代课教师。农村教师的工资可以逐步放开,允许富裕地区解决得更好一些。要鼓励教师到老、山、穷和边远地区工作,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教师工作,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逐步做到使教师这个职业成为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

  六、在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各地应精心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实行上述办法以后,集体提留的其它部分应从严掌握,以减轻群众负担。

  各地实施情况,请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底前专题报告省教育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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