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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巢政办[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集中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全面整顿,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

  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土地、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经核查,目前全市尚有无证和持过期采矿证企业72家,其中轮窑厂70家,对这些矿山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并通知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无为昆山煤矿区,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排查非法转让的重点是,居巢区散兵镇、含山河刘镇、和县绰庙乡、庐江砖桥乡的各类露天采石场和小铜矿。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的、圈而不探的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等监管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证照。整治重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巢城城北郊区及散兵、银屏一带。凡今年12月31日前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采石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有关部门立即停供火工品,停止供电,注销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进行专项整治。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列为禁采的各类风景区、保护区以及合裕路、巢庐路、巢无路、巢宁路等重要干道两旁500米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其中居巢区14个,全部集中于主干道两侧),采矿权已到期和过期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未到期的,于2007年底前全部撤出或关闭。列为重点整治区域内的露天采石场,应于2005年12月底前撤出或关闭,同时报市政府备案。至2007年底,上述区域内所有露天采石矿山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安全、工商部门立即注销相关证照。

  对合裕路、巢庐路、巢无路、巢宁路等主干道两旁200米范围内的破碎机,2005年12月底前搬迁、关闭,执行情况报市政府。同时要根据目前石料开采和加工的现状,设置一些集中开采和加工区,统一规划复垦,坚决遏制露天采石遍地开花的现象。

  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按照省政府15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的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淘汰。为搞好专项整治,在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暂停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需要延续、变更的资料一律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对原采矿权范围内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砂石、粘土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续和变更手续。

  三、规范的内容

    (一)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矿产地密集地区(庐南矿区、居巢散兵、无为太平、和县石杨、绰庙、含山东关、河刘)矿业权设置方案,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的空间布局。各县区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到2006年年底仍未达到《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对未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减少小矿数量未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目标的县区,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三)规范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要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市场竞争取得的采矿权以及原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时,必须足额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凡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恢复治理力度。

  (五)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的,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

  四、整治步骤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中旬-2005年11月下旬)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学习,切实统一思想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计划,建立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整顿阶段(2005年12月上旬-2006年12月)

  各县区要集中力量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审批等违法违纪案件。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矿业权人,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年底前各县区要完成《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发[2005]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07年1月-2007年6月)

  从巩固整顿规范成果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0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整顿和规范两个阶段分别组织自查,并分别于2006年7月和2007年6月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200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就整顿和规范工作向省政府报告,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又一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市政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安全监管局、电力总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根据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具体情况,抽调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每个季度应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各级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强化部门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核准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火工品的监管,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和无证破坏性开采案件;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经费提供保障;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设立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情况,查处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查处矿产开采中毁坏林木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矿产开采企业偷漏税行为;劳动和社保部门负责查处对矿山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许可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四)强化监督,力求实效。为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成效,必须强化监督机制。要强化行政监督,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强化舆论监督,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客观地反映整顿和规范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强化群众和社会监督,市、县区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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