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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促进煤矿和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制发《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生产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规定》自始至终贯穿“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从严执法和责权一致的原则,为整治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贯彻实施《特别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特别规定》上来,坚定不移地抓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浓厚氛围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特别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相关政策。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计划,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配发评论以及刊登、播放公益广告等,大力宣传《特别规定》,推动群众性学习热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三)各产煤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在当地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召开会议、送文上门、到矿区宣讲张贴、制作发放安全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把《特别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传达宣传到所有产煤县、乡镇和所有煤矿,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县乡干部、煤矿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人人皆知,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四)省属煤矿企业要把《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深入到厂区、车间、班组和每位职工,可采取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有效形式,使《特别规定》深入人心。

  (五)各产煤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特别规定》精神宣传贯彻到所在地的所有煤矿,使煤矿职工人人皆知。

  三、精心组织培训,大力提高各有关领导、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分批组织对各产煤市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从事煤矿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特别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宣讲。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省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省属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其他负责人和所有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各有关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小煤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通过培训,使政府工作人员和煤矿负责人熟练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使煤矿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的职工进一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排除隐患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安全素质。

  四、强化源头管理,真正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国务院和我省有关部门近期将制定《特别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更具体、更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落实煤矿事故预防各项规定,抓好隐患排查和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特别规定》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特别规定》明确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明停暗开的,要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三)继续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继续抓好瓦斯督导、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矿井通风和生产能力的核定、专家技术“会诊”后续整改等工作的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落实《特别规定》具体行为的监察。

  (四)继续加强煤矿联合执法。各级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抗拒执法的行为,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

  (五)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由企业根据《特别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组织编写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编写,2005年12月1日前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使每位职工了解掌握自身的权利、义务和煤矿各种灾害隐患的表现形式以及应对措施、矿工自救和互救知识等。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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