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5]77号
颁布时间:200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是常态、保密是特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活动安排,主动发布政务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
(四)协调、检查、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有关文件规定或本机关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三、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责任追究制等,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制度。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依法公开,明确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制定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二)落实责任,明确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确定政务公开的机构、人员,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三)提高效率,规定不同政务内容的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务信息;
(四)热情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或以申请人便于接受的方式答复,对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
(五)保障救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不主动公开政务或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可以投诉、申诉。
五、省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主要政务内容:
(一)省政府领导、省政府组成人员情况;
(二)省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部分专题会议情况;
(四)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表彰奖励决定、制定各种规划等政府行为、政务活动和重要文件;
(六)影响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疫情、灾情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七)省政府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涉及公众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决定草案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六、省政府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主要政务内容是:
(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
(二)主体资格确定、市场准入、产品检验、特定行为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环境质量状况、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结果、优抚表彰、公务员招录等;
(四)救灾款物发放、财政资金使用及审计、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用事业价格确定、扶贫资金使用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七、省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务内容,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青海政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邀请记者旁听有关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等会议;
(六)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或其它设施;
(七)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设立服务中心;
(八)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八、省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内容和程序: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只涉及申请人本人或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二)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省政府或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本人亲自到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三)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本人亲自提出申请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四)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为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查阅,也可应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服务。
九、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代表本机关向新闻媒体发布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或安排专访等形式进行。
省政府及其部门举行新闻发布活动,应依照《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政务公开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省政府及其部门一般应当每季度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突发性公共事件或临时性重要工作要按照依法、及时的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
(三)应当在政府决策前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根据政务工作性质和要求,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最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依申请的政务公开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省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投诉,监察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隐瞒应公开政务信息的;
(三)不编制或不提供政务公开工作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适用的实施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