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5)129号
颁布时间:2005-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二○○五年九月)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现对全省水资源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单位/立方米)
1、工业、经营用水
西宁、格尔木青南地区
其他地区
地表水0.08
地下水0.16
地表水0.03
地下水0.06
地表水0.06
地下水0.12
2、水力发电
0.002元/kwh
3、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挖筑鱼塘用
于水产养殖等
地表水0.06 地下水0.12
4、地热水、矿泉水
地表水1.0 矿泉水每升0.01
5、省外调水
地表水0.15 地下水0.30
注:经营性娱乐景观用水按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执行
二、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的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西宁市、格尔木市按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12元/立方米执行;青南地区按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4元/立方米执行;其他地区按地表水0.04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执行。考虑到西宁地区关闭自备水源需要有一个过程,故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三年内暂按地表水征收标准执行。
(二)免征涉及农牧民生活用水及农牧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
(三)征收水资源费时,对耗水量较多的重大项目给予适当优惠。
以上方案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