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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房地产开发合同制度》的通知

铜政办[2005]77号

颁布时间:2005-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开发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开发合同制度。

  二、市建委是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的签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后10日内与市开发办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接受市开发办监督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前,应向市开发办提交以下有效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经营权中标通知书或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控制性规划图;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五、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规划、设计要求;

  (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四)项目建设质量要求;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的同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如实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交市开发办核验。

  七、房地产开发合同采用市建委印制的统一的合同文本(标准样式附后)。

  附件:铜陵市房地产开发合同文本(标准样式)(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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