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

皖政[1987]69号

颁布时间:1987-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法规。为贯彻执行这一《条例》,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工业和城市节能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节能管理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部署和协调重大的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行署和市政府也应建立节能管理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能耗较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和行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能源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节能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3、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改进节能管理,完成节能任务;

  4、审定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考核奖惩;

  5、会同供能部门做好能源的合理供应;

  6、培训节能管理干部和有关操作人员。

  (三)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确定相应的机构专管或兼管节能工作,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节能管理人员。

  (四)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和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有关节能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负责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考核、奖惩;

  3、研究分析企业能源消耗情况,提出节能方案或改进措施;

  4、组织实施企业节能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

  二、严格用能管理

    (一)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对主要耗能产品制订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确定企业年度用能定额及产值综合能耗指标,严格进行考核。其中,电力、煤炭的考核面,应分别达到本地区工业消耗的70%。

  (二)能源供应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的原则,坚持凭证(票)计划供应。对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企业,按生产该产品的能耗定额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可供资源情况,核定供应指标,保证供应。对其他企业,根据其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应。

  (三)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严格控制高电耗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发展。1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高炉,1吨以下电弧炉,1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2万安培以下电解铝槽,直径300毫米以下轧机,除经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外,一律不得开办。靠电网供电生产电解铝、电石、电解烧碱、铁合金、结晶硅、黄磷、炭素等高能耗产品的,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未经省经委批准而超计划生产的,不予供电。

  (四)逐步实行高峰、低谷电价,鼓励企业多用夜间低谷电。各地为提高用电负荷率多用的夜间低谷电,不属超用,按来煤加干电价收费。企业利用余热、压差、煤矸石等自发自用的电量,不折抵统配指标,富余电量可通过当地三电办议价代销。

  (五)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无电源地区的生产单位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供水等单位的备用发电机组用油,由供能部门列户发证定量供应;其他单位的发电机组用油,须经地、市以上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制度。石油供应部门在下达润滑油供应计划的同时,应下达废油回收计划,或者与用油单位签订废油回收合同,努力提高废油回收率和再生利用率。

  (七)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开展对石煤、劣质煤、媒矸石、炉渣灰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或优惠安排节能技改贷款,并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推进技术进步

    (一)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对企业在用的淘汰型机电设备分批限期停用或更新改造,并视完成情况好坏,给予奖罚。更换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他用。

  (二)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全省同行业(或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降耗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安排计划和资金,否则,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技改计划。对于列入省、地、市技改计划的节能项目,各级计委应安排材料供应计划。

  (三)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具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其能耗标准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企业国内先进定额。耗能大的项目,应有能源管理机构参加审定,否则,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

  (四)生产经国家和省、地、市经委、科委鉴定合格的节能新产品,可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企业为研制开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完善能源管理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

  (五)开辟多种渠道筹集节能技改资金:

  1、各级主管部门和银行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的,一般不得少于10%。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的可能,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国家和省下达的节能技改项目贷款的贴息金。

  2、从省能交基金分成中每年提取15%,用于节能技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

  3、超计划用电加价款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后,由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主要用于企业节能措施。

  4、重点能耗企业自有资金用于节能技改的,不得少于本企业折旧基金的20%。

  四、奖惩

    (一)企业可以按照《安徽省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评定节能等级,对获地、市级以上节能等级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并由同级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节能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企业节约能源,可以提取节能奖。产品能耗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按定比考核提奖;未达到省级标准的,按环比考核提奖。节能奖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

  1、节电提奖率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执行。

  2、节煤提奖率为:国家级20-30%,省级15-20%,低于省级、未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的10-30%, 其他8%。

  3、节约焦炭、煤气、油料提奖率为:国家级15-30%,省级8-15%,低于省级、未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的5-7%,其他3%。

  (三)企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成本,并免交奖金税。当地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可从中提取3-5%,作为节能奖励基金。企业提取节能奖,必须有当地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手续,否则,银行不予付款。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除扣回所发奖金外,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处罚

    1、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按每蒸吨一千元罚款。

  2、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转移他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产品的,按淘汰设备原值的10-30%罚款,销售单位应退还售货款。

  3、企业缴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罚款单位收取的罚款按国家规定缴入当地财政,年终后退还作为节能技改资金使用,不得挪用。

  4、供能单位借国家能源紧缺进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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