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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皖政[1984]149号

颁布时间:198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注意保持轻工业集体企业的相对稳定,不要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财务收缴关系,更不允许无偿平调集体企业的资财。

  二、轻工业集体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后,对其生产的系统外产品,有关产品归口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他们搞好产销衔接。

  三、轻工业集体企业需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可比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办理,并允许用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

  四、轻工业集体企业向联社上交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仍按(省委[1984]1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般不超过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其他集体企业,也可比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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