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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政办[1984]136号

颁布时间:198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打开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工作新局面的通知》下发后,我省这方面的工作已大大加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的审批极限,以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放宽项目审批权限。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原材料、产品销路不需省统一平衡解决的条件下,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限按总投资额(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放宽为:

  (1)合肥、芜湖、蚌埠三市五百万美元以下;

  (2)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五市和巢湖、安庆两地区三百万美元以下;

  (3)其他地、市二百万美元以下。

  二、一般贸易进口设备(单机),原属省管的审批权限(单机单台五万美元以下,批量五十万美元以下)全部下放给地、市,由地、市自行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厅制定。

  三、地、市留成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使用方向,由各地、市自行审批使用。

  四、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外汇贷款审批权(目前为三百万美元以下)与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即芜湖、蚌埠市支行审批权可与分行审批权相等(三百万美元以下),其它地、市支行的审批权限为二百万美元以下。

  五、减免海关税的审批权限与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具体办法由省经委制定,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税收、工商管理、商检部门对涉及利用外资和引进项目方面的有关审批权限,也要分别不同情况,“权放一格”,并尽快拟定具体实施办法下发。

  七、各级计划、物资、商业部门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特别是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所需的物资、材料,凡属国内、省内和地方平衡的,应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八、省计划、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放权”后,要加强宏观指导,进一步加强计划的综合平衡,搞好行业规划、经济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九、各地、市审批的项目均应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省有关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可在备案上报一个月内提出意见,与地、市协商.确属审批不当的,根据项目性质,经省计委或省经委批准后,可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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