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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增强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襄樊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步伐,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下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从事专项资金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科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

  第三条 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每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1000万发展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回报资金;

  (三)收取的专项资金占用费和专项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其它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专项资金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管理中心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为重点、重大项目专家评审论证提供技术咨询。

  第六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专项资金的运作效果与管理中心责任人的利益直接联系;与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实行风险抵押金办法。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其使用单位和法人代表按使用专项资金总额的4%和1%,向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交纳风险抵押金。对完工投产并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退回全部风险抵押金,并按项目新增利润的10%给予有功人员以奖励,由项目承担单位从新增利润中列支。对未完成的项目,要视情况扣减50%至100%的风险抵押金,扣减的风险抵押金由单位承担80%,法人代表承担20%.应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能够激发以创新图发展内在动力的、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高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项目实施自筹经费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及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70%切块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高新区管委会按本暂行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在项目安排上要体现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项目必须体现我市科技的先进水平和科技发展方向,尤其应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科技项目;

  (二)合理性原则:有利于调整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促使我市传统产业的提档升级;

  (三)效益性原则:研制开发的项目能够推广应用,社会贡献率较高,能够增加财税收入,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五)资金匹配的原则: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1:2的比例,即专项资金为1,项目承担单位匹配资金为2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建有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处于工业化试验的高新技术项目,引进消化吸收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科研开发、应用示范、技术引进等一般性或重复性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本着先进性、合理性、效益性、突出重点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使用方式:

  (一)银政(企)协作融通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可从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向有关银行进行融资,重点支持重大新产品开发、重点新工艺、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向担保单位支付相应的担保金;

  (二)贷款垫息。对少数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采取垫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垫息。项目完成后,一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按垫息总量将经费偿还给专项资金管理中心;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放为主要目的,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投资;

  (四)全额有偿使用。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实行全额有偿使用,并收取相应的占用费;

  (五)双重担保。为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到期回收,实行双重担保法,即项目推荐单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

  (六)使用时间。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借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到期回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办法,提出参加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资格条件和人员名单;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并依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五)负责已立项项目合同的签订、担保手续的办理、资金的划拨和回收;

  (六)负责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七)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项目库;

  (八)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项目鉴定或验收资料审查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与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受理项目时,要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程序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材料应予以退回或补充相应材料后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由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或论证。项目评估、评审或论证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具备承担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出具明确的结论意见,作为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 条管理中心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筛选后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由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有关拨款手续或经费回收合同及其它相应担保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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