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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83号

颁布时间:2002-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襄樊市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襄樊市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创建 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 市农村信用社工作,支持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一)全面动员,广泛宣传,营造“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公众意识。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人民银行、信用联社为主导,在今年二季度大规模地开展一次“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宣传活动。宣传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利用舆论阵地,将各地在创建信用工程中的好作法、好经验及时推广,为创建活动呐喊助威。

  (二)综合整治农村信用环境,切实推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目前我市一些地方农民信用观念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成为当前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为此,各地要从诚信教育抓起,大力整治信用环境,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组响应的综合整治、良性互动的格局,通过大力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理顺信用关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和纽带的社农共同发展机制,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守信光荣的良好风气。

  (三)构筑“农村信用工程”体系,畅通农民贷款渠道。对“农村信用工程”按以下三个序列进行建设:一是农户信用体系。农户信用评定分一、二、三级三个档次,具体标准由各地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是信用村组体系。信用村组是信用农户信用评定层次和效果的提升,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的贷款农户总数80% 以上;村级基层组织积极支持信用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等。三是信用乡镇体系。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关键环节,是创建活动的更高层次,一般要具备如下条件:辖区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基本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后的资产处理完毕;乡镇领导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

  (四)认真组织推动,确保创建工程收到实效。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领导小组,帮助农村信用社制订各层次的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方案和规划,落实责任制,确保收到实效。今年内每个县(市)区创建1-2个信用乡(镇),每个乡(镇)要创建2-3个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的评定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年底组织检查验收,并与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挂钩。

  二、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加大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力度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农村信用社,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件利党、利国、利民、利社政策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载体,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把服务的对象始终定位在支持“三农”、服务千家万户上,要坚决摒弃那种等客上门贷款的做法,主动深入到田间地头、村组农户,调查了解农民资金需求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意愿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户信用贷款档案”,评定信用等级,核发贷款证,核定贷款限额。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民贷款,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产增收。

  (二)掌握政策,稳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及人总行的有关精神,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农村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满足广大农户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都要马上开办起来。

  1、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与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熟悉农民情况,了解农民品行等优势,主动依靠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协助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现信用社和基层组织作用的良性互动。

  2、维护农民利益,切实把好事办好。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的原则。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得到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的交给农户。农村信用社和村支部、村委会,不能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不能由村民委员会统贷,更不能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也不能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农户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更不得转贷。

  3、必须坚持贯彻基本信贷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贷款必须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对发放贷款证后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者,有权解释和停止贷款。推行大额贷款审贷分离制度。对于农户其它生产或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贷款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发放农户《贷款证》,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载体。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对有一定承贷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农户由信用社按户颁发《贷款证》,并核定一定的贷款限额。对已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贷款证》的发放面要力争达到100%.在此基础上,对农户贷款实行授信管理,对持证农户授信限额内的贷款由指定服务的农村信用社网点直接办理,凭“两证一章”(户主身份证、农户《贷款证》和户主预留印章)直接发放,做到不拖延、不打折扣、取信于民。

  三、加强领导,多方支持,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首先要从重视农业的高度来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目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变革时期,这场变革将对我国消灭城乡差别、实现农业现代化、使广大农村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起到关键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搞活农村经济,必须首先搞活农村信用社,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首先发展农村信用社。其次要从促进农村稳定和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高度,来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我国近期内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又主要是农村信用社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如果累积而爆发,将引发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为此,全市各地要全面提高对农村信用社性质、宗旨、地位、作用和风险的认识,增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应尽的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政策倾斜。一是要改变对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开户方面的歧视性政策。对这些歧视性的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各级人民银行要依法进行监管。要做好正确宣传发动工作,坚定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争取广大群众到信用社存款,同时帮助农村信用社搞好增资扩股工作,不断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二是要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不合理负担。全市各级政府要从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支农重任的实际出发,把信用社作为各级政府的重点保护单位,严格监控,不准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凡发现有“三乱”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以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要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避免重复检查,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的审计。三是要制定和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帮扶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的特点,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涉及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收费,原则上应尽量予以优惠,财政、税务、物价、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

  (三)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突破“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瓶颈制约。前几年,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支持了乡镇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企业在调整中破产或改制,许多地方因操作不规范,出现逃废、悬空贷款的不良行为,使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了加大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的力度,各地要把打击逃废债、保护金融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今年凡涉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告之有原企业债权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工作,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村组集体旧贷要采取债权置换、拍卖偿还、租赁承包等措施进行清收。

  (四)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盘活不良资产。全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整顿农村信用秩序,指导协调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督促村组集体想办法偿还信用社的贷款,支持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全力帮助农村信用社严厉打击“赖帐户”,尽力帮助解决好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服务。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监督农村信用社按照有关金融法规发放贷款,以保证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根本方向。适时组织开展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检查,坚决纠正贷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收得回。要大力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行为,打击制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信用社的利益。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及时发放支农再贷款,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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