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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十堰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9]131号

颁布时间:1999-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十堰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推动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堰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改革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需求,构筑我市面向二十一世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城市居民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积极为人民健康和经济建设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突出社会效益的原则;

  2、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的原则;

  3、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

  4、预防为主、面向社区、方便群众的原则;

  5、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1999年至2000年,先在市城区部分地段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施,在城镇开展试点工作。到2003年,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全市初步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到2005年,建立起管理比较完善、服务比较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任务是:

  1、健康促进: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成立“社区健康促进会”等;

  2、卫生防疫:包括辖区内计划免疫、传染病的管理等;

  3、妇幼保健:包括辖区内妇女和儿童的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优生优育、母乳喂养和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4、老年保健:包括对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保健工作,指导并开展适宜的健康活动,开展防治老年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5、慢性病防治: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恢复期的伤残康复人员等重点对象建立专案管理,定期复诊和家庭访视等。

  6、疾病诊治: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联系会诊、双向转诊和院前急救,开设家庭病床等。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社会卫生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和相关单位参与,二、三级医疗机构为指导,以上级卫生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融各项基本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二级网络、三级管理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由地段医院或其他基层卫生机构组建而成。主要职责是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2、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以居委会或居民小区为服务单元。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三部分力量组成:一是从现有国有医疗机构分流一部分医务人员组建;二是由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规范改造而成;三是根据需要可利用少部分社会闲散的卫生技术人员为补充力量。

  国有医疗机构分流人员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要力量,其人员管理、工资待遇、经费投入、财务核算等仍由原派出单位负责;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需承担社会卫生服务时,必须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履行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责,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统一管理,主要是为本企业社区居民提供卫生服务。其人员管理、资产、工资待遇、经费投入、财务核算按原隶属关系不变。各级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是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业务指导,一般不具体承担社区卫生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应根据人口密度、数量和服务半径来确定,一般按1万人左右的居民小区或自然小区设置一个服务站、医护人员3——5人为宜。

  社区卫生服务实行全行业管理。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其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等社会事务要同时接受当地街办、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4、社区卫生服务所需业务用房应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社区建设规划未落实以前,原则上由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单位自行解决。城建、房管和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要给予大力支持,减免有关费用,为社区卫生服务的网络建设提供方便。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的医疗器械、冷链运转和妇幼保健设备、通讯等由各单位自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必要支持。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

  2、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领导组织。由计划、财政、物价、人事、劳动、民政、卫生、教育、建设、计划生育、中医药、宣传、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街道办事处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3、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各单位要根据改革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和当地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出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期发展规划。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确定社区卫生服务的模式,办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健康有序地发展。

  4、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明确行业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执业条件组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医护人员,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五、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担。要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健康投入。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条件。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要对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和残疾人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帮助。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调所辖居民委员会,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教育经费。

  人事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及早研究建立全科医师资格标准,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完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形成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在社区工作。

  教育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逐步开展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需要。

  计划生育部门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新闻宣传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及好人好事,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创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市卫生局
19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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