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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宁党办[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而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加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现象,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指出的问题在我区一些部门和单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在机构改革不久就要求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有的要求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特别是个别部门和单位无视机构编制纪律,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部门和单位,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目前,我区正在集中精力组织实施地市县乡机构改革,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不仅导致自治区本级机构编制重新膨胀起来,而且还将影响到地市县乡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巩固来之不易的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做好地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自觉维护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三定”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凡“三定”规定中已经明确撤、并的机构,必须落实到位。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凡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立即纠正。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改进了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机构编制的膨胀。

  二、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各部门不再增设处级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其人员编制由单位内部调剂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按照“有增有减”和“只减不增”的原则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市、县(区)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确需对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纪检、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好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凡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一定要严肃查处。

  三、坚持集中审批制度,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职能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下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以及地市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均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具体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把关、自治区编办承办。

  严禁部门干预地方机构设置。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对口设置机构,更不得把地方机构设置做为划拨经费、项目审批以及“评比”、“达标”的条件,从而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特别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地市县乡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尤其要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凡有悖于上述精神的文件和规定,必须立即清理、撤销。

  四、认真搞好地市县乡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地市县乡机构编制管理搞好地市县乡机构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体制创新的必然要求,各地市县党委、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当前,首要任务是抓紧实施地市县乡机构改革,不折不扣地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经上级批准的地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和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各部门“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和法律效力,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执行,不得走样,特别是对撤、并、转制的机构编制和机关分流人员,一定要限定时间落实到位。其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00]7号),凡新增财政开支的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审批。第三,要参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做法,制定相应措施,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控制机构编制增加,防止机构编制膨胀。

  200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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