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宁政发[2004]45号

颁布时间:2004-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关心、爱护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坚持和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为了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待遇,进一步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提高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规定如下: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授予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包括在宁工作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凡月收入达不到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补齐到月平均收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负责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已离退休的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所在企业存在的,由原企业发放,原企业不存在的由同级财政发放。

  二、纳入社保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应领取与在职时基本工资相同数额的退休金;社保资金不足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采取补充保险形式解决。

  三、在我区企业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80元,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60元。

  四、企业破产时,所在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当地劳动部门妥善安置其就业。不到退休年龄而工龄超过20年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由其单位在破产时一次性向社保部门划拨企业破产时至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资金,费用可列入企业破产清算费用中。

  五、为保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身体健康,所在单位应两年安排一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体检;根据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身体状况,可适当安排其疗养,费用由本单位支付;如单位确有困难,可申请财政补助。

  六、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或企业帮助解决困难,保证其基本生活。

  七、企业因故裁员时,不得安排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岗。

  八、凡被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时取消其享受待遇。

  九、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具体界定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总工会共同负责。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