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的紧急通知

海府[2005]73号

颁布时间:200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灾后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严防急性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止灾后出现疫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消毒工作落到实处。灾后农民生活饮用水问题是关系到农民健康安全和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工作重点要转移到尽快恢复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上来,把生活饮用水消毒工作作为恢复生产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防止灾后出现急性肠道传染病疫情传播,切实保证农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深入农村第一线,指导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检疫防疫和环境消毒,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介绍饮用水消毒方式、方法,宣传普及灾后防病基本常识,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要组织筹措饮用水的消杀药物,确保消毒工作不留死角。

  三、各区要强化农村生活饮用水井的消毒与管理。每个自然村,至少要有一口井是经消毒合格的,保证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对废弃多年且经过消毒检疫仍不合格的水井要予以封闭,防止误饮引起疾病。对于彻底断水而又短期内无法恢复供水的村庄,各区、镇政府要充分发动群众采取各种综合措施,保证有水供应。

  四、加强灾后农村卫生防疫检疫工作,重点抓好水源管理,防止污染。对灾后不慎饮过未经消毒井水的村民,要及时给予预防性服药。为防止大灾之后发生大疫,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立即组织购买农村广大群众服用预防各种疾病的预防药。

  五、各区要落实灾后农村生活饮用水的责任,实行属地负责管理,归口指导,采取综合措施,确保落实供水的责任制,切实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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