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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28号

颁布时间:2003-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市、县(区)、各部门都能够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集中精力谋大事、谋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但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以繁荣经济、促进发展、扩大知名度为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在社会上和广大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纪念活动的规定,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的庆典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集中精力和财力,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

  二、要继续严格控制举办周年庆典活动。今后,各市、县(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学校、科研院所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得借庆典纪念名义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摊派,不得印发纪念性画册。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规定或借庆典活动大搞铺张浪费的,要予以曝光。

  四、各市、县(区)、各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举办庆典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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