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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211号

颁布时间:2001-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础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区自1988年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全区4个地、市都建立了教育督导室,有23个市、县(区)成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全区共有专兼职督学111人,其中专职督学89人,初步建立起了符合宁夏实际的基础教育督导与评估机制和体系。通过开展基础教育督导与评估,对推进全区各级政府依法治教,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我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时间不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法规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随着我区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还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为此,必须继续加强对基础教育的督导与评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基础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中的推动作用,保障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进行。

  “十五”期间,我区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为目的,以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重点,努力构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新机制,开创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做好基础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一)继续组织开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和复查工作1.对目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山区8县,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目标和任务,保证如期实现“两基”规划目标。重点对普及程度、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等薄弱环节进行过程性督导。

  2.对目前已实现“两基”,并通过自治区复查的川区7市、县(区),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巩固成果,在师资队伍、教育投入、办学条件以及教育质量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层次,争创教育强市(县、区)。

  3.对已实现“两基”但尚未接受复查的川区9市、县(区),指导做好“普九”巩固与提高工作,保证按期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查验收。重点对改善办学条件、调整学校布局、提高师资水平、加快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管导。

  4.对银川市、石嘴山市的5个城市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重点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开展对教育强乡(镇)、教育强市(县、区)的评估认定工作。

  6.对各地发展民族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和激励机制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两基”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68号),对各市、县(区)推进“两基”、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在领导管理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情况;在运行机制上依法治教、依法保教的情况;在条件保障上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在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民办教育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校校通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素质教育的成果水平等。同时,积极建立素质教育的激励机制,制定相应的表彰奖励办法。

  2.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印发的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等三个办学水平评估方案,以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3年内对所有普通中小学开展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督促各学校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在全面综合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区地县级合格学校、示范学校的认定工作。同时,积极建立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的监测制度。

  (三)对基础教育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1.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督导检查。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此开展专项管导检查,切实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其在义务教育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2.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是: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限是否收归县管,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检查未实行费税改革的市县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已经实行费税改革的市县在农业税收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的情况;检查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自治区“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继续开展农村初中生辍学问题的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制止初中生辍学问题作为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的重点,督促指导县乡人民政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特别注意对不利地区和不利人群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解决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的问题。

  4.有计划地对“课堂教学质量工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以促进素质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

  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的基础也在县级。自治区已批准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核定了相应的职级和编制。各地在机构改革中一定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根据其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能建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并确定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职位规格。尚无教育督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以便开展工作。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自治区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各地分别设地(市)督学和市、县(区)督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要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职督学,同时要聘任一批兼职督学。专兼职督学均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努力建设一支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数量足够、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教育督导法规是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行政部门要加快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建设,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教育督导法规体系。要根据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检查验收和巩固提高、复查制度,建立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两基”、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对教育强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制度,建立和完善对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制度以及示范校的评估认定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的报告制度、公告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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