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中共东方市委关于村级组织和村(居)干部行为规范的若干规定(试行)

东发[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东方市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村级组织和村(居)干部行为规范化,增强“为民、务实、清廉”意识,切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好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构建和谐东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村(居)党支部班子和村(居)委会班子、村(居)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干部];本规定的村级组织指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按照市委、市纪委及所在乡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狠抓廉洁自律工作,并结合实际,成立廉洁村务工作领导小组,村(居)党支部书记对本村(居)廉洁村务工作负总责,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村级党组织要开展正常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支部全体党员的政治素质。

  第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结合本村(居)实际,组织制定实际、实用、实效的村规民约、农村土地承包、农村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及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实行制度上墙,并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切实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必须坚持推行民主决策。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出让、出租、发包)、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重大财务支出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不得强令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流转。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将本村财务收支委托乡镇会计机构监督管理的,应及时办理“村财乡(镇)管”的有关手续,不得拖延、拒绝、阻挠。

  第六条 必须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对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宅基地和安葬地的安排、物资采购、扶贫救济物质发放、土地发包、征地补偿及其分配、计划生育对象落实节育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得延误公开,不准存在公开内容不实、项目不全、弄虚作假等应付过关现象。要建立村民议事理财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村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违规集体上访。

  第七条 必须做保一村之稳定。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切实抓好本村(居)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排查,真正攻坚克难,力争做到本村(居)“五无”,即无吸毒、无赌博、无刑事案件、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规群体上访事件。“两委”班子或成员不得参与群体性事件,严禁起哄或当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对本村发生的群体性斗殴、失火、暴力抗法、聚众上访闹事等重大事(案)件要及时到现场处理,了解事实真相后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不报、压案不报、大事报小或小事报大。

  第八条 必须倡导文明健康新风。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制定符合本村(居)实际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村民行为和办事规则。要建立红白理事会,作出符合本村实际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各种红白喜事或婚丧事宜从俭,防止大摆宴席等铺张浪费、变相增加群众负担现象的发生。要组织村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要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切实倡导文明健康之风。

  第九条 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花“过头钱”,不办“过头事”,不得借高利贷或超过自身承受能力贷款搞建设,做到不欠过年账,努力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条 必须严格按规矩办事。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不得违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不得借公务之名超标准发补助或吃喝;不得在经营性饭店赊账吃喝;不得用公款安排下村工作人员的食宿;不得集体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美容院消费娱乐;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专项资金;不得借用、挪用、私分公款。

  第十一条 要做到恪守职责。村(居)干部要坚决执行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发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作用,努力把上级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群众中;要努力做致富奔小康的模范,做执行政策的表率。

  第十二条 要做到勤恳为民。村(居)干部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多关心群众疾苦,心里想着群众,行动上向着群众,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不得对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漠不关心,推诿拖拉,敷衍塞责。

  第十三条 要做到廉洁奉公。村(居)干部要树立“清廉为民”的良好形象。不得违反规定个人承包、发包土地;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报销话费;用公款购置交通工具时,必须经所在乡镇党委、纪委审批,不得私自决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多拿多占;不得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对象落实节育、救济救灾款物发放等方面优亲厚友;不得违反规定发展“宗族党”和“亲信党”;不得参与色情、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组织村民集体上访、集体械斗;不得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不得袒护、包庇直系亲属或朋友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不得借用、挪用公款或征地补偿款、水利建设、文明生态村建设、计划生育等专项资金;不得开支不记账或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村(居)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其一切评选先进资格,如计划生育工作奖励资格等(包括参照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者通过合法程序罢免职务;是党员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组织处理由所在乡镇负责,纪律处分由市纪委、监察局或所在乡镇纪委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东方市委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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