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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普通大中专院校2005年毕业生来宁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宁教函[2005]76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做好2005年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区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005届毕业生来宁就业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宁夏生源毕业生(一)在我区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请直接将《报到证》开至用人单位,档案、户口随同迁转。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或接收单位属私营、民营等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可将毕业生派至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到,档案、户口随同迁转。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申请回生源地,请直接派往生源所在市、县(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如毕业生在我区拟跨市、县(区)就业,请直接派至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户口随同迁转。

  (三)允许区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宁夏生源毕业生跨省就业,此类毕业生无须我区出具同意到区外就业的证明,各培养院校可凭毕业生申请直接派遣。

  (四)区外院校在我区招收的定向毕业生(包括民族预科生、民族班定向生)、委培毕业生原则上应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应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未经我区招生部门批准在宁夏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区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二、非宁夏生源毕业生(一)为实施西部大开发以及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欢迎区外普通高校非宁夏生源毕业生来宁就业。凡在我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区外院校非宁夏生源毕业生,可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二)非宁夏生源普通中专毕业生,原则上我区不予接收。若为我区紧缺专业毕业生,用人单位须提前报我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应由学校负责转寄,凡毕业生自带的档案我区一律不予接收。学校转寄的毕业生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②毕业生登记表;

  ③毕业生学习成绩单;

  ④毕业生体检表;

  ⑤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材料;

  ⑥招生录取档案;

  ⑦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除外)。

  四、为便于我区做好回宁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请各院校于6月10日前将来宁就业毕业生就业方案邮寄、传真或电邮到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方案须包含姓名、性别、专业、学历、生源所在地、用人单位等字段。

  五、我区集中办理回宁毕业生报到手续的时间为2005年7月10日至8月31日。报到地点设在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请有关院校通知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宁夏生源毕业生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及时回宁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须持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原件(报到手续办理的具体事宜可在宁夏毕业生就业网查询,网址:www.nxbys.com)。凡不按规定期限报到或未报到的毕业生,视为自谋职业,我区不再负责办理《报到证》等有关就业手续。

  此函未尽事宜请与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

  地 址:银川市新华东街67号联系人:田 瑞联系电话:0951-6026710传 真:0951-6032004邮政编码:750004电子信箱:tr@nxbys.com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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