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安排意见

宁政发[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的要求,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经自治区政府第25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

  (一)自治区政府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自治区主席马启智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副主席王正伟同志、自治区副主席郑小明同志任副组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应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04年2月下旬,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召开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出席,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三)拟定我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自治区政府下发执行。执行情况向自治区党委专题汇报。

  二、搞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宣传工作

  1.从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配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

  2.2004年2月下旬,请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就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发表电视讲话。

  3.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结合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做好发布以及相关的报道工作。

  4.2004年6月至2004年7月,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

  5.将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并列为2004年全自治区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司法厅安排。

  宣传报道中要注意针对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学习和培训工作

  1.2004年1月中旬,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扩大会议(自治区政府组成人员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请启智主席传达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行政许可法。

  2.2004年2月下旬,自治区政府组织一次《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来宁为自治区机关领导干部作行政许可法专题报告,请启智主席主持。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成员,各市、县(区)的书记、市、县(区)长,区直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参加。

  3.2004年3月下旬,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行政学院和法制办联合举办2—3期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每期3天。请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和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

  4.2004年2月至2004年6月,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区行政系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通知》(宁政明电发[2003]131号文件)要求,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成立“讲师团”,到各地各部门巡回宣讲行政许可法。

  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三、做好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时间表,重点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三个方面的清理工作。

  (一)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发动部署阶段。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9号文件)的要求,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培训清理人员,做好清理的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为清理审查阶段(自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必须按照自治区政府的通知(宁政发[2003]109号文件)要求,认真填报自治区政府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报审表》《行政许可收费情况报审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情况报审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三个方面的清理工作同时进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要在2004年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报同级政府法制办;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审查清理结果,于2004年5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第三阶段为建章立制阶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底)。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继续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自治区政府或银川市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修订或者废止;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需要保留的,由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制定该规章的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或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需要保留的,应当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紧急的可以先行制定政府规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废止;根据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先由具体实施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授权组织的主管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待国务院作出有关决定后再做处理。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废止。

  (二)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确定实施机关。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三)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结果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务院报告。

  (四)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取消。

  (五)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

  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完成各项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我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工作,认真研究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申请程序和审查与决定程序等方面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抓紧研究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方式,创新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以上制度前四项制度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一)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由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二)2004年第3季度,自治区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组织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对我区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六、全力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为政府和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当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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