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儋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2004-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儋州市人民政府

  c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监督

  《儋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2004年3月24日儋州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儋州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儋州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儋州市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府信息在儋州市政务网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儋州市政务网和各单位网站上公开:

  (一)现行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儋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儋州市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市内和各乡镇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方案及其建设情况;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使用情况;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各级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情况,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履历及分工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师范类毕业生的毕业、分配情况;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五)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和发布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在儋州市政务网及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市内各初、高级中学本学年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及录取情况;

  (十一)公益收支情况;

  (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四)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总量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六)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投诉处理意见和办结情况;

  (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一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向市档案馆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由市档案馆存档备查。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拥有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儋州市政务网建设和安全维护工作,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儋州市政务网和各部门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儋州市政务网(www.danzhou.gov.cn)是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在儋州市政务网和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负责网上办公、信息发布、文件收阅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配备一台公用电脑,通过宽带接入互联网,为群众查询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及上报信息数量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市政务网(www.danzhou.gov.cn)上公布。

  第十九条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部门网信息更新率、上报信息量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www.danzhou.gov.cn)、《儋州新闻》和儋州电视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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