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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1988-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禁止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获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禁止。违者,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1、参加赌博的;

  2、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条件的;

  3、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巡风放哨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重处罚:

  1、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2、教唆十八岁以下(含十八岁)的人赌博的;

  3、在公共场所公开赌博的;

  4、参加赌博屡犯不改的。

  第五条 参加赌博活动,能主动坦白交代、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除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重处罚外,所在单位还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驾驶人员为赌博活动提供机动车辆的,除按本条例第三条处罚外,还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八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打击报复、威胁、行凶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在本单位、本管辖区内都有宣传教育、禁止赌博的责任。并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对明知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者将赌博违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应予保密。

  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政府制止赌博活动有功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一条 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没收的赌博财物,一律登记造册,上缴国库。赌博者之间由于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无效。

  第十二条 冒充执法人员以抓赌为名,敲诈勒索,劫掠财物的依法严惩。

  第十三条 公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骂、侮辱参加赌博活动的人员。违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应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劳动教养或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处分的,其处理和执行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199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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