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价商发[2005]60号
颁布时间:200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煤业集团: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降低化肥生产成本,保证化肥企业的正常生产,保持化肥价格相对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5]67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化肥生产用煤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5年3月12日起,对我区化肥生产原料用无烟块煤实行最高限价。
2、以2005年1月底宁夏煤业集团销售给化肥生产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410元/吨(不含价格调节基金)为最高限价,只能降低,不准提高。
3、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煤炭生产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双方已签订无烟块煤购销合同并明确价格的,仍按原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4、宁夏煤业集团要按规定质量标准保证年供应区内化肥生产原料用煤约40万吨(其中: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约30万吨,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公司化肥分厂约10万吨)。为了确保因化肥涨价使农民生产负担过于加重,宁夏煤业集团供化肥生产原料用无烟块煤,每吨提取27元,年底按实际供应量的金额上交自治区财政,作为区内农民化肥补贴资金。年初先由自治区财政垫付1000万元和自治区补贴的“化肥直补”资金一并发放到农民手中,具体操作和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宁煤集团落实。
5、宁夏煤业集团和化肥生产企业要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对部分煤炭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产肥。
6、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临时干预措施、倒买倒卖煤炭、降低煤炭质量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中间环节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7、根据《价格法》关于“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在无烟块煤价格回落到低于2005年1月底的价格水平,并排除可能出现显著上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后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我区根据实际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