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4]146号

颁布时间:2003-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27日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2月2日固原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疗费的规范管理,保证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疗费实行“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筹集。

  第四条 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疗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仍按原渠道解决,保证足额发放。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医疗费由市财政承担,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当年确定的筹资标准和离休干部人数筹集,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离休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当年确定的筹资标准和离休干部人数筹集,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五条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开支项目,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六条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疗费管理监督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

  市财政局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离休费和医疗费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筹资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00元,增长比例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确定,并按下列方式进行筹集:

  (一)党政群、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按当年的筹资标准和核定的人数列入市财政预算,于每季度初拨到市医保中心开设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专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二)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按当年确定的筹资标准和离休干部人数,于每季度初向市医保中心足额缴纳;

  (三)企业破产时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按1500元的标准以10年计算,一次性划拨到市医保中心。企业破产后,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负责;

  (四)半停产等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按当年确定缴费标准的50%缴纳;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暂缓缴费,待恢复生产后按规定补缴,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疗费的专项调剂金,确保离休费足额发放和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九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疗费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筹集和管理。五县一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