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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25号

颁布时间:2004-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67号)的部署,为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决定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任务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大案件,打掉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团伙,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清理、整治销赃市场,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上升的势头,建立和完善“护线长效工作机制”、“打击犯罪长效协作机制”,防止涉电违法犯罪活动反弹,确保电力设施长久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清理、整治非法收购、销售被盗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和涉电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1月至12月)。集中侦破一批涉电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整治涉电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整顿和规范物资回收、废品收购行业。

  (三)总结阶段(2005年1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自治区公安厅。对各地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发展改革委、工商、电力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治电力生产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加强案件督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2003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一批危害严重、性质恶劣、损失重大的案件挂牌督办。

  (三)清理整治销赃市场。整顿销赃市场要与打击工作同步开展、相互策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改变一些地方收赃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周边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聚集的局面。对专门到电力网线沿线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回收公司或企业,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无照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要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要建立非法收赃企业和负责人“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涉嫌收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展示党和政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整治供电秩序的决定和信心,震慑犯罪、鼓舞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用电、共同护电的意识,积极支持专项行动,主动同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依法惩处涉电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已就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问题启动了司法解释程序。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协调检察、审判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一批重大涉电犯罪分子。对不够刑事处罚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要依法劳动教养;对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站点,属一般违法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建立“护线长效工作机制”。重点地区要在专项行动中建立和完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护线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业务指导。电力企业要拿出专门的护线经费,将护线责任落实到人,形成预防盗窃、破坏电力线路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与电力企业建立“打击犯罪长效协作机制”,经常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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