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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银科字[2003]1号

颁布时间:2004-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银川市科委

  一、银川市科技计划是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市科技计划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及《银川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银川市各级财政支持、银川市科技局及各区、县、市科技局(以下统称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开发计划和软科学计划等项目中以取得知识产权为目标或预期产生知识产权的项目(以下简称为产权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银川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要把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受委托管理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四、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鼓励支持任何组织和单位开展符合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特别是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大产权计划项目的立项比例和支持力度。凡是申请产权计划项目研究与开发的申请单位均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上述规定作为科技局受理产权计划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产权计划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级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在报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的同时应报送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各区、县、市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由各区、县、市科技局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申请产权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对科技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计划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和知识产权归属。科技局有关主管业务科室在产权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下达前应将任务书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审查。下达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指定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五、产权计划项目下达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事宜。

  (二)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承担单位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三)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产权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项目实施中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转委托时,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报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和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及时报告,重新调整研究目标或开发方案。

  (五)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掌握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并就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资料和数据保管与使用、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签订协议。

  市知识产权局对产权计划项目要定期检查,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

  六、组织产权计划项目鉴定验收时,组织单位应通知市知识产权局管理人员参加。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论文、数据、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情况,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件;未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七、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知识产权事务经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

  八、产权计划项目研究形成专利的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除在计划任务书中特别约定外,均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授予他人。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专利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九、产权计划项目获得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获得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本规定的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获得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科技局对承担产权计划项目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较高和数量较多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上项目申请立项中优先安排;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和完善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为公众提供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促进专利技术的扩散和应用。

  十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对项目实施人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和专利说明书撰写等方面的辅导,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计划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战略观念等,不断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十二、本规定自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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