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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24号

颁布时间:2004-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工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县(区)以上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向工会通报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情况,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准备出台的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行政规章。

  (二)工会向政府通报工会工作情况,反映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意见,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

  (四)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听取政府对工会工作的希望和建议。

  二、联席会议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

  (二)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政府方面主要有:联系工会工作的副主席、副市长、副县(区)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工会方面主要有:主席和副主席及相关人员。双方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的筹备

  (一)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工会提出,报政府审定。

  (二)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筹备。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准备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召开

  (一)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主席、副市长、副县(区)长召集并主持。

  (二)每次联席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将开会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会领导会签后,由政府领导签发。

  五、联席会议精神的落实

  (一)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负责落实。

  (二)联席会议的其他事宜,由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与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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