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关于印发海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

琼综治委[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我省实际,省综治委、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

  一、刑释解教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承包经营责任田。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助。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应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五保”待遇。

  二、刑释解教人员属城镇居民的,回户籍地落户后,经确认属“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实施过渡性救助;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准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办理的有关程序和标准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刑释解教人员原有工作单位,回归社会后,原单位依法可与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或尽可能为其创造其他就业机会。

  四、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未就业的,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回归社会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回归社会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回归社会后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五、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执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六、刑释解教人员如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进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企业工作,则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或该企业可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招用待业人员(含刑释解教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招用待业人员(含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八、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九、刑释解教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十、申请享受就业与生活保障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和企业,经所在地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帮教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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