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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4]24号

颁布时间:2004-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廉政建设,推进移动通讯工具配置管理货币化改革,控制经费支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在自治区级党政机关统一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现将《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务移动电话通讯费补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实行“限额补贴、超支自负、个人缴费”的办法。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到个人。

  二、补贴标准:

  1.省级干部按实报销;

  2.厅级每人每月240元;

  3.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4.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5.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6.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三、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另行增加100元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指:自治区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增加话费补贴的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财政厅共同审批。四、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含小灵通、传呼机等)和报销话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使用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它收入”科目。

  五、工作发生变动时,从工作变动的第二个月起,按新职级发放补贴;对离退休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第二个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六、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实行通讯费补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下属企事业单位报销话费;不准让下属企事业单位为自己购置移动电话。

  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然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或支付有关费用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本办法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1998年8月17日印发的《关于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规定》(宁党办[1998]38号)中有关移动电话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各市、县(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补贴费用由本级财政自筹解决。

  十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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