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
近年来,我区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通车里程已达500余公里,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近期以来,大量公路标志牌、里程牌、中央伸缩隔离网以及边沟护网等公路设施被盗窃破坏,正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施工材料被大量偷盗和哄抢,盗窃破坏高速公路设施和盗窃哄抢高速公路施工材料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干扰了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给行车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窃破坏高速公路设施和盗窃哄抢高速公路施工材料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中行动、专项打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盗窃高速公路设施、盗窃哄抢高速公路施工材料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阻碍、破坏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毁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打击活动,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为全区公路交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打击行动的领导,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厅,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指导和协调。高速公路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交通、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专项打击整治工作。
三、措施要求(一)高速公路沿线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落实责任,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的治安环境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之中,要动员沿线乡村基层组织宣传教育群众,组织护路联防,建立长效防范机制。今后,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政府要将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的治安环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抽调精干力量,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盗窃哄抢高速公路施工材料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先受理,后移交”的原则,及时接收报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路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在易发案、高发案路段加强巡逻检查。要充分发挥司乘人员和高速公路周边群众的积极性,通过他们及时搜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和线索,确保及时、准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三)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盗窃哄抢高速公路施工材料违法犯罪活动,要在高速公路沿线村庄、集贸等地散发、张贴宣传品,积极鼓励村民、驾驶员检举揭发,提供线索。要对高速公路沿线各废品收购站点进行清理整顿,严禁各收购站点收购可疑物品,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对治安混乱路段和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周边的群众开展集中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保护公路财产,支持公路建设。
(四)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政府和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检查督导,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进行,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办公室。
电话:(0951)5032956转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