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在工商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检会发字[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工商、税务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放纵、包庇制假、售假,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发售发票、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工商、税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会签的《关于在工商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

  二00一年六月一日关于在工商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联系与配合在工商税务系统中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工商、税务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工商、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工商税务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移送案件线索的工商、税务机关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工商、税务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工商、税务机关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做法、措施和经验,出台的与履行职责及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政策、改革措施,工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等,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及时向工商、税务机关通报。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增强工商、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及时向工商、税务机关通报,以便完善预防机制。

  三、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必须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或设立共同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预防职务违法犯罪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多种形式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切实做到“点、线、面”相结合,实现检察机关与工商、税务机关共同开展职务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工商、税务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能力。

  四、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对工商、税务人员中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研究从源头预防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各级检察、工商、税务机关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工商、税务机关制定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工商、税务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请工商、税务机关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各级工商、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开展预防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要积极总结和推广。

  五、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要共同做好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并协助发案单位整改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其上级工商、税务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对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对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大力加强宣传。检察机关、工商、税务机关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机关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检察人员、工商、税务人员真正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检察、工商、税务机关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工商、税务业务中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七、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预防工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分别应由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承担。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共商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际成效。联席会议具体时间和内容由检察、工商、税务机关商定,并预先做好准备,提高联席会议的效果。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