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1]213号

颁布时间:2001-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各地各部门采取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各类文件简报过多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政务工作建设,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应从自治区政府做起,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精简文件的发放数量。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精简文件工作,切实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质量,以维护政府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视和加强精简文件工作。精简文件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提高机关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精简文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文件过多的问题。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文件简报要进行全面清理,该精简的要精简,该取消的要取消。要从领导干部做起,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从签发每一份文稿入手,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自觉地把好精简文件这一关,下决心把文件发放总量减下来。

  二、维护政府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各部门印发的文件既要增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工作中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凡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无具体指导意义的公文,坚决不发;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的公文,主题要突出,内容要翔实、准确,文字要简练,可长可短的一定要短,一般不要超过3000字。

  三、进一步减少政府批转及办公厅(室)转发部门文件。除事关全局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措施,可报请政府及办公厅(室)批转或转发外,凡属部门职权范围能够解决或几个部门联合协调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政府批转或办公厅(室)转发。

  四、坚决制止重复发文。坚持“行文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文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重点精简和压缩“专题会议纪要”和“内部情况通报”两种文种的发文数量。同时,凡是近年内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事项,如果没有新增内容和新的要求,不得重复行文;凡是报纸上已公开登载过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决定等,一般不再重复发文;凡是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的,除作重大修改补充外,一般不再重复印发。

  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自治区人民政府普发性文件的发放范围确定为: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及其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发文总量为490份。自治区人民政府普发性文件,除经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及办公厅分管发文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外,不得随意扩大文件发放范围和发放数量。

  六、改革文件发放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提出了精简文件、减少发文单位和发文数量、同时扩大《宁夏政报》发行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政令、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加广泛地传达贯彻到了基层。今后,除个别自治区政府领导直接分工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经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及办公厅分管发文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发一份曾发性文件外,自治区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阅读文件,主要通过订阅《宁夏政报》解决;确需文件正本的,请到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档案室查阅。

  七、切实提高简报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的简报进行清理精简,该停的要停,该合并的要合并。报送的简报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提出建议要切实可行。凡是报送给自治区政府的简报,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应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档信息处统一筛选后,分送政府分管领导,以确保政府领导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全局工作。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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