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党办[2005]39号
颁布时间:2005-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组织结构,优化配置事业资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激发各类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机构分类管理奠定基础,为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遵循的原则:
——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要与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界定财政补助范围、“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统筹考虑,协调进行,整体推进。
——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二、范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所属和代管的事业单位,各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不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
三、主要内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在认真核查、摸清情况的前提下,撤销一批职能萎缩、名存实亡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事业单位;合并一批职责任务不饱满或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转制一批具备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对合并组建、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确定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以下简称“九定”)。
(一)优化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1.应撤销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划入行政机关的;承担阶段性任务已完成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没有存在必要的;成立两年以上,没有开展业务或业务量偏小,长期不出成果,没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2.应合并的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相近,规模较小,效益不高的;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而重复设置的;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随主管部门调整划转,需要进行合并的;同一部门所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使用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等。
3.应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现主要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已具备转制条件的事业单位,按有关政策改制为企业,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二)实行“九定”,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对于合并、保留的事业单位,依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九定”方案。
1.定机构名称。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除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以外,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团、中心等,不能称厅、局、公司、学会等。不规范的名称要予以更名,加挂牌子的要严格控制。
2.定隶属关系。要明确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规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在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完成自治区和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前提下,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3.定机构规格。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评定标准前,可参照行政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相应的规格。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级别;所属事业机构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
4.定职责任务。要全面清理、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各单位职责任务要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明确哪些需要保留,哪些需要调整、转移、取消。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能,在过渡期,可以由事业单位承担。事业单位的职责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定内设机构。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合并职能弱化、业务相近的机构,调整名不符实的机构,综合设置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机构。
6.定编制员额。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根据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标准,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合理核定。各市、县(区)编制调整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数。清理整顿中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编制予以核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萎缩、任务不足、闲置两年以上的空编予以收回。
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并与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相一致。
9.定经费形式。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普遍的公益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依据法律法规、受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的事业单位,有政策性收费且收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全额预算。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定额补助。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以此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对确定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再由财政拨付经费。
四、方法步骤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从2005年5月开始,10月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5月)。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摸清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05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组织实施(6月至8月)。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根据审批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转制。与此同时,对合并、保留的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提出“九定”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检查验收(9月至10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验收总结,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区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办法另行制定)和总结,并将检查验收的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撤销、转制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时间可延长到年底,检查验收工作另行安排。
五、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部门、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作。
(二)自治区成立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王正伟任主任,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傅思和任副主任。自治区纪检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编办承担。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开展工作。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审核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研究处理清理整顿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市、县(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总体方案,审核各部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研究处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认真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纪检部门做好清理整顿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部门做好干部的调整使用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机构编制的调整工作,人事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员养老保险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工作,审计部门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涉及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注意处理好清理整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切实安排好撤销、合并、转制事业单位人员的调整,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期间,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突击花钱,不得借机分钱分物及公款旅游等。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期间,事业机构编制实行冻结。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机构编制审批权上收的县(市、区),事业机构编制的调整,仍报自治区审批,未上收机构编制审批权的市、县(区)调整事业机构,必须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经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再行调整。
(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