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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36号

颁布时间:2005-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自治区商务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工作的协调与保障,推动重点出口企业转变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推动我区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的必要性“九五”以来,随着自治区党委、政府项目带动战略和开放带动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外贸出口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对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拉动作用。2004年,全区进出口总额90839万美元。比2003年增长39%,其中出口总额64641万美元。增长26.3%;进口26195万美元,增长85.4%。尤其是重点企业的出口总额在全区对外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2004年出口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17家重点企业出口总额4.5亿美元,占全区出口总值的70%以上。

  但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基本结束和国家进出口产业政策的调整,我区的外贸出口工作正面临着日益加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压力。同时,长期以来电力等能源的短缺、铁路运输的紧张和公路运输成本的居高不下,直接影响了我区出口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出口规模的扩大;资金紧张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影响了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再加上外贸专业人才的短缺和外流,以及部分行政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制约着我区出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通过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多部门合作的集合效应,加强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服务和引导,及时解决重点出口企业生产和出口中的问题,协调指导出口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在支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带动全区外贸出口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优化,为拉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成立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来武 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戎生灵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黑良杰 自治区商务厅厅长成 员:杨占武 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李 钧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马 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闰 华 自治区经委副主任路 芳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林 文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康占平 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廖 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王致雄 银川海关关长乔惠同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邹学仁 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保林 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副行长张树彬 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副行长于宝峰 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副行长李秀昆 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副行长姜应样 银川市商业银行副行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主要职责协调解决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帮助重点出口企业转变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整体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出口规模;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经济政策,研究提出鼓励支持重点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具体措施;协助重点出口企业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支持企业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运用现代化服务手段,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和信息等服务,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工作方式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开展工作:一是组织召开重点出口企业工作座谈会,现场听取意见,现场解决问题。二是由牵头部门收集整理重点出口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由协调保障机制召开会议研究,按问题类型由各成员单位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协调保障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协调保障机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承诺办理时限,及时解决题,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自治区领导报告。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室负责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确保协调机制研究的事项及时得到落实。

  五、工作分工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参与协调保障机制的各项工作,督查各部门落实协调保障机制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商务厅:作为协调保障机制的牵头部门,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负责协调保障机制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协调保障机制会议研究的事项;负责督促协调保障机制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有关意见;收集整理重点出口企业的有关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作为全区商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任务是:经常分析研究重点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随时了解掌握重点出口企业在出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领导汇报;运用宁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对重点出口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商务部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努力向商务部争取更多的出口配额,扩大配额商品的出口;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其它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产品宣传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活动和国外市场考察,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区出口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经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优先支持重点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中心、培训中心建设,并在项目支持资金上对重点出口企业给予倾斜;协调解决企业出口商品运输和电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加大宁夏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出口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上给予倾斜;会同商务厅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扶持重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配合商务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产品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及时足额办理对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地方退付工作;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国税局:全面落实国家的出口迟税政策;及时、足额办理对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有关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优惠退税政策支持;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的情况下,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银川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对西部地区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经批准以享受便捷直达服务”的精神,制定对重点出口企业产品出口便捷直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出口企业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符合诲关总署精神的情况下、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关于“大直达”建没的要求。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检测体系建设;对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j产品,实行分类管理以及绿色通道待遇;在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精神的情况下;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宁夏电力公司:对重点出口企业的用电制定具体支持措施,保证重点出口企业的用电需求,争取在电价上给予优惠;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和银川市商业银行:根据重点出口企业的生产和出口需要努力增加金融服务品种,在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研发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对重点出口企业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重点出口企业的确定重点出口企业的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不搞终身制。上年度出口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确定为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出口企业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0家以内。每年12月31日前,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企业年度出口预计完成情况.确定下-年度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名单,并在宁夏商务网站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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