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4]248号
颁布时间:200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
近两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采取集资合作、委托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等形式,为本部门、本单位职工新建住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为了保证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建设部等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就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开发建设住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集资合作、委托代建、商品房开发等形式在银川地区建设的住宅,一律暂停建设。
二、暂停建设的住宅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自身名义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先以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后又转为商品房的。
三、已经建成的房屋,暂不得办理出售、转让和分配等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正在办理的,要立即停止。
四、凡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进行检查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建设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将于近日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建设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甄别和处理。
五、为做好这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住房清理工作小组,统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住房的调查、清理、甄别和处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工作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银川市政府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