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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1]156号

颁布时间:2001-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91号)和原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7]407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相应调增我区企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范围2001年10月1日前己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改办离休人员);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享受原工资待遇的老工人。

  二、调增标准根据宁政办发[2001]191号文件中《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企业单位离休人员调增离休费由两部分组成:

  (一)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调增职务工资标准后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职务工资和全额津贴标准后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标准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表》。每人每月增加金额我区一类工资区不足92元的,按92元增加;二类区不足99元的,按99元增加。

  按照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照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92元、二类区每人每月99元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二)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具体标准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表》。增加金额我区工资一类区低于46元的按46元增加;二类区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按照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46月、二类区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以上两项增加的离(退)休费,进入按规定享受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增发的1-2个月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增的离(退)休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组织实施调整企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填报《二00一年十月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方案申报表》(表一)和《二00一年十月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表二);个人增加离(退)休费要填写《二00一年十月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下达增资方案。

  此次调增企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要求于12月底前结束,请各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工作,并及时将增加的离休费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把好事办好。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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