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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问题,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权威性。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7月21日,刘慧副主席主持召开了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现将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一)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建议和实施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阶段性整治重点。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监管工作中交叉重复或无人管理等问题。做好工作总结,汇总后报自治区政府。

  (三)负责“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提出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

  (四)协调或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展开调查,并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随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支持。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八)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配合银川市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执行有关前置审批规定。

  (二)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食品商标、广告监管,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四)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严重违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二)加强QS标识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尤其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加大监督力度,对多次检查不合格的产品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食品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地方食品标准和规范。

  (四)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制订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整合现有质量检验检测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五)抓好“放心调味品工程”的实施。

  四、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一)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开展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抓好食品包装标识监督和城乡集贸场所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二)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食品卫生监督向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转变。

  (四)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物中毒报告、调查和处理体系。做好食品污染物监测、风险性评估和预警工作。

  (五)根据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安全监管。

  (一)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示范推广,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综合生产技术,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示范工作。

  (二)建立完善农产品安全认证体系,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

  (三)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环保部门共同承担)、农业投入品监测、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和国内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抓好农产品质量速测网络的规划和建设。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检疫工作。

  (四)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加强农药、兽药和鱼药的监管,重点治理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及违禁药品残留超标。

  (五)组织实施“放心菜工程”。

  六、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定点屠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协助民族宗教部门搞好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七、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清真食品经营主体准入资格,执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前置审批规定。

  (二)监督实施清真食品加工规则,监制清真食品,统一监制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标志牌。

  (三)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负责国境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九、公安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十、新闻单位:《宁夏日报》、宁夏人民广播电台和宁夏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辟专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食品安全实行部门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及时分析当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最终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净化我区食品安全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水平。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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