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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宁政发[2003]63号

颁布时间:2003-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对照和清理。经过严格地审核和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三批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9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制定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使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能够承担起行政机关移交的部分职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进一步深入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增强服务功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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