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政策的报告》(宁银监字[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政策的报告(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 2005年1月5日)
最近,我局收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5号),现将主要精神报告如下:
一、要提高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认识。
增资扩股工作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与改革根本目的有机的统一起来,不能简单地把增资扩股工作与争取中央资金扶持政策挂钩。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主要是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3号)。
三、要遵循入股自愿的原则。
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入股、在入股起点以上入股多少,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有关方面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增资扩股;不得违背入股者的意愿强制入股;不得将吸收股金的数额与职工的职务、收入与奖惩挂钩;不得以存转股;更不得以贷入股。股权设置分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资格股和投资股。
四、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有效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进行正面引导,客观宣传股金性质,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提示,明确说明入股应承担的风险,不得以虚假、片面地宣传和信息误导投资人,使广大农民深入了解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调动其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及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积极性。
五、要制定合理的增资扩股计划。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信用社经营情况,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增扩股金数额,不得制定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增资扩股计划。
六、合理确定分红比例和方式。
坚决禁止农村信用社任何向入股股金支付利息的做法,也不得超越自身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承诺过高分红水平。当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赢利的农村信用社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
七、要加强对入股股金资金运用的管理。
对新增扩的股金,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审慎运用,防止因盲目放贷和不合理的运用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增加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隐患。
八、要着力做好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 农村信用社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既要防止大股东控制,又要避免内部人控制。要重点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和企业法人入股,确保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
九、要加强对增资扩股工作的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