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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在市区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挂帐制的通知

固劳社发[2004]08号

颁布时间:2004-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固原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固原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固政发[2003]148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印发,为进一步为离休干部提供快捷、便利、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减轻广大离休干部筹集医疗费用的压力,现决定对居住在市区内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挂帐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住在市区的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离休干部)患病时,须到我市定点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原州区人民医院就医,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在定点医院挂帐,由定点医院和市医保中心按季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二、实行挂帐制后市医保中心为每位离休干部配发离休干部复式专用诊疗手册处方本,做为疾病诊治和费用结算依据。专用处方本统一由市医保中心核发,加盖钢印后有效。离休干部每季度将专用处方本交市医保中心登记审核,不按时登记审核的定点医院不予挂帐,否则,发生的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承担。

  三、专用处方本不得转借、撕毁、涂改。如有遗失,须立即向定点医院申请挂失,并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发;否则,因遗失造成的费用损失从离休干部本人以后报销的医疗费用中扣回。

  四、定点医院须设立离休干部就医服务窗口,方便离休干部就医。药房工作人员在配发离休干部所需药品时,须在原包装上加盖“离休干部专用”字样标识。离休干部须在定点医院购药,但定点医院无库存药品时由定点医院在定点药店购买,离休干部不得再向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五、离休干部就医时,应出示《离休证》并提供专用处方本,接诊医生和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应查验证件,做到人证相符。定点医院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离休干部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对超量开药,开人情方,大处方,超范围开药、以物顶药及明显实施不合理检查等违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和市政府固政发[2003]148号文件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定点医院承担。

  六、异地居住的离休干部应事先约定定点医院,一般情况下须在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报销仍按固政发[2003]148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市内居住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挂帐制时间为2004年3月1日,以后手持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再报销。请有关单位及时通知离休干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离休干部专用诊疗手册处方本。

  200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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