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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2002-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12日

  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规定》的宣贯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本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强化宣传,扎实工作,全面准确地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增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的主体意识,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宣传贯彻《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督查各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反馈宣传贯彻工作的各类信息。遇到重大事项由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和措施,报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三、宣传贯彻工作的步骤和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发挥其规范、指导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宣传贯彻工作分为前期准备、调查摸底、宣传贯彻和督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1月20日至2月10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深入各地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为各地准确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依据。同时,对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设计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在全区统一格式和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表》、《防火检(巡)查记录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等必备表格和材料,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做好准备。

  2.各级政府集中时间举办专门培训班,有重点地组织各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一次转变思想观念的良好契机。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有关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和工作方法,掌握《规定》具体内容的精神实质以及要求,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相关宣传材料在全区发放,在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全文刊播《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各地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也要采取编印发放宣传材料、播放电视专访、刊播《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形式进行宣传。

  (二)调查摸底阶段(2月11日至4月20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地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对《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为《规定》顺利贯彻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时限、内容等要求,由社会各个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2.对辖区社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结合当前开展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对本辖区所有单位进行普遍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社会单位的总量和分类情况。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切实查清社会单位的建筑面积、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储存物资价值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为核实重点单位奠定基础。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向社会有关部门、单位发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自行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备案。对应当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备案。调查摸底工作要做到全面、详实、准确。各地调查摸底情况于4月22日前报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做好对社会单位调查摸底的同时,要做好抓试点、树立样板工作。银川市选取1个公众聚集场所,石嘴山市选取1个国家机关,吴忠市选取1个医院或学校,固原地区选取1个易燃易爆场所作为试点,进行重点指导。自治区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各地在抓试点工作中,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要求,制作检查记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要求,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对抓试点工作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及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印发经验材料、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单位进行推广,以点带面,稳步推动全社会落实《规定》。

  (三)宣传贯彻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申报备案情况,确定核实重点单位名称、数量,分类建立重点单位台账。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2.5月1日前,各地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公众媒体将确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5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

  3.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各级政府要抓住《规定》施行的有利时机,在5月份组织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国画、悬挂标语、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促使广大社会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培训。各地要制定周密的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对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防火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要细化培训教育内容,向有关人员详细讲解《规定》的各项职责和要求,使他们了解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规定》施行后的法律责任,指导和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督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5日前,各地(市)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于6月30日前对各地(市)宣传贯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督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重点单位界定以及向社会公告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实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进行通报批评。

  集中宣传贯彻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地区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和检查验收情况于7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规定》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单位树立消防工作主体意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把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办法和措施,保障宣传贯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工作。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乡镇企业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宣传贯彻计划,组织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宣传贯彻工作中,各地对辖区社会单位的普遍检查要深入细致,重点单位核定备案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失控漏管。对符合条件、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按期申报的单位,可直接予以公告,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造册,逐级汇总后报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处理好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规定》的紧迫性和长期性,认真对待一些社会单位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而产生的畏难或厌烦情绪,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的现象,帮助指导各单位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宣传贯彻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公安厅

  2002年2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

  (二)客房数在50间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影剧院、礼堂;

  (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餐饮场所;

  (七)就餐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餐厅;

  (八)保龄球馆、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九)计算机在30台以上的网吧和游戏机在30台以上的游戏厅;

  (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游艺场所、游乐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金融营业厅、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

  (四)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团体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动力的发电厂;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以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列入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的物品):

  1.甲、乙类气体20瓶以上(标准钢瓶);

  2.甲乙类液体100升以上、丙类液体200升以上;

  3.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燃助燃的毒害品、可燃助燃的腐蚀品合计200公斤以上;

  4.同时经营1-3项中任意两项及以上,每项达到相应标准60%以上。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科研单位:

  (一)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二)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

  (二)长度超过1000米的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2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2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2000立方米或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生产、经营性企业:

  (一)支行级以上的各类银行;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企业(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十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十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重大影响单位。

  说明:

  一、本标准中第二条第4项中“幼儿住宿床位”含午休床位。

  二、一个法人单位下设若干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只要有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即可将该法人单位列为重点单位,其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作为该单位的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的属性按法人单位的性质确定。

  三、政府多个部门如合并在一所建筑内办公,且该建筑有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按一个重点单位申报,建筑的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于有两个以上符合界定标准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各自独立列入重点单位。

  五、第九条“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指同一时间在同一车间同时工作的员工超过50人。

  六、根据本标准确定重点单位时,前后标准依据有交叉关系的,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规定,即应列为重点单位。

  七、确定重点单位性质时,以本标准规定的先后顺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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