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03]170号
颁布时间:2003-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交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促进生猪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交易管理。
第三条 生猪交易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是我市生猪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生猪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动物防疫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加强生猪交易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应符合我市生猪交易市场设置规划和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 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商务部门根据环保、规划、工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商务部门的初审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核发生猪交易市场经营证照。
生猪交易市场经营证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取消其经营证照。
第八条 生猪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生猪交易市场内经营。
第九条 本市专业养殖场、养殖户所生产的及从外埠调运本市的生猪,交易活动必须集中在生猪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生猪交易市场外交易,违者由动检、工商、商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可就近在农贸市场进行交易,但动物检疫监督部门必须做好检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条 生猪检疫实行集中定点强制检疫制度。检疫地点应设在生猪集中交易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由市财政提供检疫设备。所有生猪进人市场交易前,必须经过动物检疫,佩带免疫耳标;已在外省检疫的,必须经过动物检疫部门查验。没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的,由动物防疫部门处罚。
第十一条 工商、税务、动检部门对在生猪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生猪依法征税和收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交易场所、运输工具等进行检疫和消毒,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十二条 本市专业养殖场、养殖户所生产的及从外埠调运到本市各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持有市动检部门的检疫证明或查验证明,方许进人屠宰场屠宰。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疫病传播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无照、无证经营生猪交易等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予以处罚。对抗拒、阻挠、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牛、羊等动物的交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肩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