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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集及汇总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是地震重点监视防预区,建设宁夏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对提高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和救灾决策指挥能力,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关于“各地区要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的要求,自治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需要建设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确保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灾决策指挥,并为各地进行灾害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特别是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救灾提供一个有效的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需要收集和汇总大量的相关数据。自治区主要领导针对此事专门批示“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每个环节上的工作都应做细、做实,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工作牵头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县(区)地震局负责本地应急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工作;未设立地震部门的县(区),应急基础数据汇总工作由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并按实际需要定期更新。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对基础数据收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基础数据收集任务分工:

  (一)市、县抗震防灾规划的报告及附图,大中型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及附图,城市街道图,由市、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

  (二)市、县人口与社会经济数据,乡(镇)人口数据,由市、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三)次生灾害分布图,由负责次生灾害管理的部门负责提供,如燃气公司、医院、科研单位、化工厂、地质研究所、加油站等。

  (四)市、县消防数据,由市、县消防部门负责提供。

  (五)市、县医疗救护数据,由市、县卫生部门负责提供。

  (六)生命线工程图,分别由通信、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提供。

  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分如下九大类:

  (一)地图类:包括基础地理图(国家级地图比例尺1:25万,省级地图比例尺1:5万),基础地貌图,市县行政区划图,遥感影像图(重点城市,3米左右分辨率),城市地形图,重点城市区划图(含市内地震应急重要保护目标分布,比例尺1:1万以上),大型厂矿图。

  城市内重要目标包括:政府、学校、机场、火车站、通信、银行、供水供电、监狱、重大危险源等。

  (二)社会经济统计类:人口、各类建筑、经济统计数据,各县的县情资料,各地少数民族数据,贫困地区分布数据,各地风俗习惯。

  (三)地震基础数据类:地质背景、活动构造、地震区划、地震活动、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台网、历史地震灾害、救灾案例等数据。

  (四)工程地震资料类:近年来地震烈度区划及小区划、地震安全性评价、震害预测与防震减灾对策工作的主要成果。

  (五)灾害影响背景类:战略要害部位(如电力枢纽、机场等),生命线工程(通信干线、公路、铁路、电力、大型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的公路与桥梁、市内道路和立交桥、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次生灾害源(火灾、爆炸危险源、天然气干线管道、炼油厂、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毒气泄露危险源、以及水库垮坝危险等)。

  地质灾害危险(堰塞湖危险、大规模崩塌与滑坡危险等、大规模泥石流危险等,城市的砂土液化、淤泥软化、不均匀沉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间接经济损失部位(大型工厂、重要交通枢纽等)。

  严重社会影响部位(国家级旅游景点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等。

  (六)灾害相关因素等:包括与地震灾害相关的气候气象、水文和环境等因素的有关数据。

  (七)救灾力量储备类:包括国家与地方地震应急救援队、军队与武警部队、消防力量、医疗救护力量等,国家与地方物资储备中心的分布、数量、构成等数据。

  (八)震时紧急联络类:包括各级地震部门、各类应急救援队、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军队与武警部队的联络数据。

  (九)地震应急预案与法规类: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地震应急条例与法规等。

  五、各地收集汇总的应急基础数据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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