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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的通知》

宁人劳(险)字[1997]407号

颁布时间:1997-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

各地、市、县人事劳动(劳动)局,区直各部门,各总公司,中央驻宁各单位:

  企业离休人员在建国前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曾作出过重大贡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关心和照顾他们的晚年生活,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同时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工作,按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下同),改按宁政发[1994]34号、[1996]30号文件规定调整离休费。

  一、离休前按宁组发[1984]13号、23号、组通字[1985]44号及组通字[1994]3号文件规定经批准享受同级待遇的,均按任职五年以下计算;凡批准享受同级待遇末明确正职、副职的按副职对待。

  二、凡按宁政发[1994]37号、宁人劳(险)字[1995]221号、宁人劳(险)字[1996]237号文件增加离退休费高于调整后净增加额的,高出部分可以保留。

  三、从1997年7月1 日起,企业离休人员随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人员增加待遇的办法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规定;企业离休人员1-2个月年度生活补贴的计算口径及津补项目、丧葬、抚恤等也相应改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的待遇。

  四、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所需资金,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发放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的调整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五、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调整统一由基层单位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单位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调整退休费审批表》报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审批;执行结果按附表一、二要求由各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同时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离休人员无明确职级或任职年限不清的由各级劳动人事(劳动)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审查认定。

  七、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的调整,虽然涉及人数不多,但情况复杂,操作有一定难度。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精神组织实施,并抓紧做好兑现工作。在具体落实中对来访、询问的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老同志的这件事情办好。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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